周继华律师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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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华律师,广州专业医疗官司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在当今的社会中,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是日常紧张的,许多患者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尽哪些义务,其实应该掌握好这些知识才能更好的避免矛盾发生。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患者的道德义务与权利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1、如实提供病情和有关信息。如实提供病情和有关信息既是及时、正确的诊断、治疗的前提,也是防止传染性疾病扩散、蔓延的基础。
2、在医师指导下接受和积极配合医生诊疗。
3、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4、支持医学生学习和医学发展。
1、基本的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也是平等的。患者都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护理的权利,有权得到公正、一视同仁的待遇。与病人基本的医疗权相对应的是医生为病人诊治的基本义务。
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有关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病人参与医疗是现代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模型所特别强调的,也是病人权利的实质内容之一。医生应该用病人或家属能够昕懂的语言,告诉病人有关诊断、治疗和预后的信息。患者对疾病的认知权与医生的解释说明病情的义务是相对应的。 网站整理
2、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知情同意是病人自主权的一个最重要而又具体的形式,是医学科研和人体实验、临床医疗领域的基本伦理原则之一。知情同意权不只是为了争取病人的合作、增进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体现在对病人的尊重,并有助于病人自主权的合理行使。
拒绝治疗是病人的自主权,但这种拒绝首先必须是病人理智的决定。倘若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生命危险或严重后果,医生可以否定病人的这一要求。如一个患急性化脓性阑尾的病人,面临阑尾穿孔的危险,但他因惧怕开刀而拒绝手术治疗;又如某些自杀未遂的病人,拒绝输液、洗胃等抢救措施等。对此医务人员应耐心劝导病人,必要时通过家属或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使特殊干涉权来履行义务。
3、保护隐私权。患者对于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病人的病历及各项检查报告、资料不经本人同意不能随意公开或使用,病人出于诊治疾病的需要使医生知晓自己的隐私,但医生没有权利泄露病人的隐私,这对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病人要求保护隐私权与医生的医疗保密的义务相对应。
病人有权要求医生为其保守医疗秘密,但当病人的这一权利对他人或社会可能产生危害时,医生的干涉权或他的社会可以超越病人的这种权利要求。如病人患有传染病,病人有自杀的念头等情况,尽管病人要求为其保密,医生还是应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家属或有关部门。
4、获得休息和免除社会权。有些疾病使病人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休息,不能履行其应尽的社会义务,不能继续承担其健康时承担的某些社会。因此,这些病人有获得休息和免除社会的权利。但病人免除社会权是有限度的。
根据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上述两者是有差异的,差异在于第十条规定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中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没有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其他病历资料是不可以复印的。
1、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书写并负责妥善保管病历,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的要求在医疗机构内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为其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主观病历部分按规定不能复制,所发生的复印费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历在发生争议时依法封存,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
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存可能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有关的药液、血液等现场实物。患方在场的医、患两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场的由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封存,由医方保管。
3、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有争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医、患单方或双方提出并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医、患单方提出尸检的,另一方不同意的应在尸检申请单上签署;不同意尸检;,不签署的可以采用第三方见证,由此引起的相关由不同意方负责。医方代表应为该机构医务部门人员,患方代表应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继承人或法定第一继承人的书面委托人。患方对在医疗机构存放的尸体超过2周不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患方负责。
4、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当事人不能在处理期间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按自动放弃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理申请10日内作出中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在收到首次鉴定15日内可以向通知其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7日内交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5、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的三条途径:一是医、患两方自行协商解决,由患者本人、患者死亡的其法定第一继承人或者他们的书面委托人向医方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相关理由,医方同意的协商完成;医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医方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患方同意的协商完成;患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新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期间医、患方均有权提出不同意继续协商,宣布协商不成,另一方可以按其他二条途径处理。二是按前款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患者的道德义务与权利的内容,由此可知,患者的道德义务与权利需要就医的患者跟医院一起配合,如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享有基本的医疗权。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医疗纠纷已经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处理起来老大难,但是正是由于医疗纠纷不断发生,所以我们更应该借鉴前人处理这类纠纷的技巧与方法,以方便我们现在解决相应的医疗纠纷。每个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可能不一样,但是处理的心得却是共通的。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医疗纠纷处理心得。
根据规定,各医疗机构均应有自己的,均明确规定了发生在各自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和程序,其基本原则是自下而上、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患方投诉到科室,科室了解答复后患者不满意,患者直接找机关职能部门反映,机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的人员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也时有受理、接待不恰当之处,这样,往往会使患方产生医院在处理患方投诉过程中有推脱和缺乏诚意之感,加剧了患方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感和逆反心理。因此,医疗机构应当从管理角度定期对所属医务人员进行纠纷防范处理教育,使人人都熟悉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程序和基本方法,使医疗纠纷处理渠道始终保持畅通,使患方有看法有咨询之处、有;苦;有可诉之处。
除少数因医疗机构原因或患方非;赔偿;不可等原因外,大多数医疗纠纷应当属于患方对医疗过程的不了解,治疗效果不合患方之意和费用等方面的问题,这类纠纷虽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是却是患者反映最多的、处理起来也是最棘手的,应当由医患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处理。病人在科室接受治疗,直接服务的是临床科或医技科的服务人员,他们对患者的治疗处置过程是面对面的,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因此对于这些大多数的一般性